ASSOCIATION CHARTER
规章制度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规章制度

 

目 录

 

1、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

2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3、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会费、资助费缴纳办法

4、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5、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理事会制度

6、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7、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8、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员工任用制度

9、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员工奖惩制度

10、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培训管理制度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协会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负责协会文件收发机档案管理;

(三)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协会年检等工作;

(五)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管理工作;

(六)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做好发展新会员的工作,扩大会员覆盖面,并及时更新、掌握会员单位的基本状况;

(八)负责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事任免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报会长批准。

    第四条 聘请的工作人员面试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暂定2年。合同期满,如不发生解聘或离职情况的则自动续约并及时办理手续。员工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协会,员工在离职前须完备离职手续,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五条 协会与聘请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

第六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协会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每季度末每位工作人员均须对本季度工作情况进行自评,秘书长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评。年末每位工作人员均须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培训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不定期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业务知识,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培训学习。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协会的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协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支出,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协会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及资金筹集等财务收支,均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

第五条  各机构经费使用,按年度编制预算, 报送秘书处汇总并由秘书长签署意见,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收入是指通过开展行业管理业务和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

(一)会费;

(二)会员、政府、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协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取得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统一建账管理,严禁截留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经营性收入必须与其余各项收入严格区分,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协会的支出是指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及其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其支出包括:

(一)事业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的费用。
   
(二)会议费:协会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协会办公费用: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设备购置和维修、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费等开支。

(四)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五)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合理开支。

第九条  协会各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掌握和控制,严格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划清不同性质支出界限。要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 支出的审核、审批:

(一)协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经费支出无论额度大小,必须有经办人和协会负责人签字的报销凭证,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二)需领取款项时(现金或者支票),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经协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审批,方能支取现金或支票。银行印鉴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印鉴由法人代表或指定的人员保管。

(三)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能报销。报销凭证上,必须附上符合国家要求的发票。如购买文具、办公用品,需附上购买物品的小票。

(四)动用大笔资金,应按协会章程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协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二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团公布。

第六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年度财务报告书。

第十五条  协会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定期向协会领导报送月份、年度的财务报告,其中应详细说明会费收入进度。年度财务报告还应报送有关部门。

协会每年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章程》的规定,协会应对年度会费收支的

情况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闭会期间如需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审定。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会费、资助费缴纳办法

(修订)

 

    根据《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和《民政部、财政部沙巴网站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精神,为保证协会活动经费来源,使协会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年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10000

(二)常务理事单位:8000

(三)理事单位:5000

(四)一般单位会员:3000

(五)个人会员:300

第二条  资助费

应根据协会的经费状况和实际需要而定。当协会经费不足或开展某次大型活动时,协会将动员有经济实力的会员单位,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给予协会适当的资助。

第三条     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会员应在每年61日前

将会费汇至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银行:建设银行广州市惠福西路支行;账号:44001420208050114121)协会收到汇款后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以快递或挂号形式寄回交费单位 。

    第四条  单位会员因经济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可减交、缓交或免交会费。

第五条  新会员应在收到批准通知后交纳当年的会费。

第六条  会费、资助费收取具体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的经费实行统一的收支管理,由秘书处严格按照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和财务收支管理规定使用。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收支情况,在每年的理事会中公布,接受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第三届筹备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的民主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其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并坚持自愿担任的原则征得各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果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候选人或1/3以上理事不能履行职责,则应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直接推选候选人的形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等额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每次选举,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产生监票人、计票人。理事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人数,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进行选举工作;投票选举时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实际参加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候选人获得到会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当选,缺额不补选。

  第八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准确,字迹清楚,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唱票,计票,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应把选举结果向所有会员单位通告,并报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二条  本会的选举工作接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开始执行。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理事会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1/3左右,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或个人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理事可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开始执行。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开始执行。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印章(含印鉴,同下)是明确协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要集中的管理,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和规范各类印章的刻制、废止、登记、保管和使用的程序和审批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协会的印章在协会开展各项工作中具有法定的作用和意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二)协会印章的使用,必须根据相应的工作或业务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获得批准。

(三)任何与本协会业务无关事宜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本协会印章。

二、审批权限及责任

(一)以本协会名义行文、对外加具意见和签订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印章。

(二)以本协会秘书处名义行文,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秘书处”印章。

(三)以本协会名义出具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等级证书、技

术服务意见(含专家论证报告)评审报告、培训考核结果、培训证书、对外一般性业务联系函件及签订的日常业务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印章。

(四)本协会财务印鉴、法人代表私章的使用须经会长审批;发票专用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五)以上各类印章的使用,由审批人负责。未经审批人批准擅自使用或违反规定使用协会印章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印章管理

(一)本协会秘书处及协会印章均应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业务专用章由各业务部门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代表私章由会长指定专人保管,每次使用都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备查。

(二)任何人不得携带本协会印章外出,特殊情况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

(四)急用章。如会长或秘书长不在办公室可打电话联系同意后,先盖章后补登签字。

(三)本协会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员工任用制度

 

一、人才的选拔及聘用

1、适用人员标准:

--开拓进取、诚实守信

--团队协作精神

--高度职业责任感及工作热情

2、人员试用:

1)试用期:三至六个月。试用期不满七天者不计薪。

2)建立员工个人档案:  员工身份证、应聘履历表、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一寸照片。

3)经协会负责人签核决定同意该员转为正式员工。对于试用期间不符合任用条件者将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聘。

4)试用期未满,有特殊表现者,经部门建议,呈报协会负责人批示后,可提前正式聘用。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协会员工:

1)曾在本协会服务期间被除名,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通缉在案者;

3)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4)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而录用前未向协会言明者;

5)未满十六周岁者。

4、晋升

1)员工晋升办理程序同转正程序,由办公室填写“推荐表”,呈协会负责人审核;

2)晋升的条件基本参照年度及月度考核结果综合数据评估

6、实习生

1)实习生一般由校方推荐,择优录取;

2)实习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实习期享受实习薪资;

3)如实习期满后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有意留在协会任职的,经办公室考核后决定是否留任,并报协会负责人批示;

4)实习生由实习期进入正式录用期一般将不再设试用期,具体情况可视工作表现增设试用期。

二、续聘

员工聘任期满后,根据其工作业绩,协会及其本人皆有意续聘的,报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签订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三、解聘

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及协会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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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一、为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协会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爱岗敬业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协会对员工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坚持以奖励为主、批评教育及处罚为辅的原则。 

(一)为社会和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重奖。

(二)对违反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批评、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处罚上,将故意违反和过失行为严格区分,对明知故犯,给协会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协会形象的违规、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三)奖励和处罚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绩效考核、晋升岗位工资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四、本规定适用于协会所有员工。

 

第二条    员工奖励

一、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协会每年初评选表彰上年度“优秀员工” “突出贡献奖”等先进工作者,协会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提供外出培训、旅游的机会。

三、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经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可作为晋升工资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一)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进经营管理、完成协会工作任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日常工作和日常活动中,维护协会形象,给协会赢得声誉和利益的。

(四)在保护协会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方面,使协会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有功的。

(五)见义勇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维护协会和社会治安,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部门或者个人进行举报或及时制止的。

(七)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第三条    处分相关规定

一、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停职调岗、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形式。

(二)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和降薪。经济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违纪处理方法并用。

(三)停职调岗,停职一般为17天,停职期间,按时打卡签到(否则,按旷工论处),发基本工资的60%。停职结束,根据停职期间表现,决定是否回原岗位或调岗,不接受调岗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犯有本制度没有列入的错误,协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另外规定的,比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三、违纪员工能主动承认错误或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从轻处理;对故意违纪或破坏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在一个年度内,受到协会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协会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受到经济处罚时,人力资源部或处罚部门应向当事人出具经济处罚通知单并交财务扣罚。

六、对因工作失误、失职、违章违纪等原因,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进行赔偿经济损失处理时,按其责任大小和个人经济承担能力,承担10100%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协会员工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赔偿金可从该员工当月工资收入减去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后的余额中扣除,如该余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可分月扣除。

八、受到经济处罚或因通报批评受到罚款的违纪员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其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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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培训管理制度

 

为配合协会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并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进而发扬本协会的精神,特制定《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协会工作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一、参加培训是每个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全体员工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培训内容。

    二、办公室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培训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计划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组织者和实施者必须按培训方案规定的内容组织培训活动,并记好笔记,每次有出勤统计,有过程记载。每学年对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无故不参加集中培训三次以上视作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在员工年终考核中扣分。

四、培训的考核情况将作为员工年度考核评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五、员工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切实可行,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不同层次员工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使员工由逐步实现由初任向胜任转化,由胜任向骨干转化,由骨干向知名转化,由知名向专家转化的奋斗目标。

    六、做好培训的考核与总结工作。考核要坚持严格、全面的原则;总结中要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对培训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保证培训工作向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七、经费保障。协会必须为顺利开展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保证培训经费占公用经费的10%以上。

八、明确职责

    1、办公室职责

    1)制订本协会员工培训计划、建立评估考核措施、建立员工业务档案;

    2)定期检查指导培训员工的学习,帮助员工解决学习与中的疑惑困难。

    2、员工职责

    1)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

    2)认真学习有关理念,提高自己理论水平,做到读书有笔记,学习有体会;

    3)整理自己的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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